上海科认
13817467868 施经理
15692183061 杨经理
lucas.shi@korin-test.com
繁體
English
会员中心
首页
关于科认
科认简介
品牌与文化
荣誉资质
发展历程
公正性声明
社会责任
可持续发展
技术服务
按行业
纺织品及鞋类
轻工及玩具
化学品
建筑材料
电子电器
金属材料及零部件
健康美容产品
机械及医疗器械
食品及农产品
IT信息技术产品
半导体及相关领域
按服务
检测
认证
体系认证
验货
培训
环境
推荐项目
欧盟CE认证
SVHC高关注物质
体系认证
防火测试
化学测试
CCC认证咨询
CQC认证咨询
纺织品及鞋类
公共场所环境检测
新闻中心
法规标准
科技前沿
行业资讯
成功案例
公司动态
社会媒体
视频资料
展会与培训
客户服务
费用咨询
开票信息
送检流程
下载专区
常见问题
满意度调查
投诉与建议
投资者关系
市场前景
投资条件
合作流程
加入我们
校园招聘
社会招聘
培训发展
员工天地
联系我们
电信设备(IT)EMC测试
2018年7月6日
化妆品配件测试
2018年7月6日
0
其它有害物质测试(甲醛,甲醇,邻苯二甲酸酯)
甲醛测试(Formaldehyde)
欧盟CLP法规(EC)No 1272/2008将甲醛列为具有急性毒性(经口、经皮、经呼吸),皮肤腐蚀性(1B类),皮肤过敏(1类)和致癌(2类)的物质。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甲醛列为已知的对人体致癌的物质。 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已同意将甲醛新增为具有基因毒性(2类)和致癌 (1类) 的物质。
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I规定在指甲硬化产品(nail hardening products)中甲醛的最高允许浓度为5%;附录V规定当甲醛作为防腐剂使用时,在经口产品(oral products)中最高允许浓度为1%,在其它产品中最高允许浓度为0.2%。
甲醇测试(Methanol)
欧盟CLP法规(EC)No 1272/2008将甲醛列为具有急性毒性(经口、经皮、经呼吸)和器官毒性的物质。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I规定甲醇作为乙醇和异丙醇的变性剂使用时,最高允许浓度为5%。
邻苯二甲酸酯类(Phthalates)
自欧盟邻苯二甲酸酯指令2005/84/EC实施后,各国/地区相继颁布法规对此类物质进行了管制。几种邻苯二甲酸酯已列入SVHC(高度关注物质)清单。根据REACH法规,产品出口到欧洲,必须向当局通报其含量。华盛顿州的《儿童产品安全法案》(CPSA)与加州65号提案都要求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