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要求,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应具备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上需明确标识公约所要求的十三项有害物质的具体数量及位置。
预计2014年开始执行的欧盟法案则要求在欧盟水域工作的船舶要具备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而其所要求管控的有害物质达到十五种。
具备船级社及港口国检查机构的认可,可进行有害物质的调查,并协助填写有害物质清单,该调查报告及清单为船级社发证的依据。